銀行真是太可恥了吧
卡奴卡債的問題,利益團體強悍的不讓法案通過
這下子更有趣了
自己的設計不良讓別人有獲利的機會
居然還敢指責別人是詐欺?
那隱藏利息到手續費裡面就可以光明正大理直氣壯的說沒問題
真是太惡劣啦
這個天才小姐唯一有爭議的可能是在於和親友買賣方面
可是法律那一條規定說不能買賣二手物品
反正銀行怎麼說就怎麼對
告看看啊
拿著定型化契約張牙舞爪的囂張什麼
看看你的公司的商譽會不會賠了進去
道理講不過別人就騙人家不懂法律
共謀詐欺哩 你恐嚇取財啦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S2/3108093.shtml
企管碩士 靠刷卡賺上百萬
【記者羅紹平/台東縣報導】
台東市民楊蕙如每月刷卡近千萬元,但她不是敗金女,而是巧妙運用信用卡紅利點數及電視購物優惠,從中套利,近三個月來已賺進上百萬元。
廿七歲的楊蕙如,去年八、九月從澳洲昆士蘭大學攻讀企管碩士學位返國,未就業前賦閒在家,上網時意外發現在家刷卡也能賺錢的機會。
楊蕙如說,東森購物台開放白金會員利用信用卡購買「東森禮券」,預付一萬九千元可購買兩萬元東森禮券,禮券一年到期未使用,可選擇兌換兩萬元等值支票,或換兩萬元等值提貨券,再加四千元購物折價券。她算一算,光是一年後換回支票的獲利率,即高達百分之五點六,比銀行定存還高。
另外,中國信託客戶只要每月預付八百元會費,即可享有刷卡消費紅利點數八倍送優惠,外加千分之二的電信回饋金。楊蕙如說,中信銀可能設定一般消費者再怎麼刷卡都是小額,甚至繳了月費卻忘了刷卡,但卻給了她賺取利率差的空間。
楊蕙如去年十月即預付一年九千六百元的月費,並與中信簽了一年合約,隨後開戶,向親友集資六百萬元存入戶頭,做為提高個人信用額度及擔保,之後就透過網路刷卡,一口氣購買東森禮券六百萬元。
她表示,刷卡六百萬元,她的紅利點數就有一百六十萬點,她透過來回操作方式,在國內拍賣網站上把東森禮券轉賣給親友,親友再公開拍賣,她再設法買回,但因為是公開拍賣,部分禮券被其他買家買走了;如此紅利點數迅速累計,一度高達八百餘萬點。
她以每卅二萬點紅利兌換一張免費的長榮美國航線頭等艙機票,再把換來的廿張免費機票,在網站上以每張四萬五千元轉賣。此外,中國信託也開放客戶彼此轉讓紅利點數,她也在網路上以一千點折讓三百元現金。
楊蕙如說,東森禮券一年後兌換現金支票的獲利、加上廿張免費機票網拍獲利九十萬元,及紅利點數轉讓,以及千分之二電信回饋金,她估算過,光刷卡獲利就高達百分之廿一以上,已獲利也高達一百多萬元。
她表示,中國信託人員曾三度打電話要求她不要再刷卡,否則要告她「套利」,但她自認沒有違法。
【2006/01/10 聯合報】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S2/3108102.shtml
法界:賺銀行錢 太高招了
記者羅紹平、陳嘉信、劉金清/台東縣報導
台東縣多位法界人士認為,楊蕙如透過刷卡及轉售贈品方式獲利,並無違法之處。台東地檢署檢察官馬培基並說:「向來只有銀行賺客戶的錢,她能賺銀行的錢,太高招了。」
第一銀行台東分行一名理財專員也誇楊蕙如,「真的太聰明了,銀行真該聘她當理財投資顧問。」不過,這名理財專員表示,這種理財方式不僅頭腦要清楚,還要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運用,此外購買的商品必須具增值、保值空間,且易於轉讓,這不是一般民眾能力所及。
法界人士認為,民間商業行為,法律強調「私法自制、契約自由」的精神,只要雙方出於自願,未使用詐術,沒有違背契約內容,未逾越彼此合議認同的遊戲規則,就不違法。
檢察官馬培基說,私人交易最大的目的,本來就是以最少成本取得最大利潤,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利潤,就沒有任何法律問題。
曾任民事法官的台東地檢署檢察長宋國業也說,看情形楊蕙如不是「假消費、真刷卡」,沒有違法,除非中信銀能舉證楊蕙如主觀上有詐欺,意圖不當得利。
台東地院民事庭法官說,只要主觀上沒有詐欺意圖,個人擁有的資產、資金足夠支付刷卡金額,且行為未損及社會公益,未違反社會善良民俗、未影響市場供需秩序,即無違法。
【記者李若松/台北報導】信用卡會員靠刷卡紅利積點、現金回饋、利差來賺銀行的錢,電視購物業者認為不可思議,但東森電視購物副總經理李傳偉指出,電視購物顧客多數是刷卡消費,只要合法,東森不可能禁止顧客刷卡。
東森購物指出,去年電視購物的大戶是消費一千七百多萬元,台東女子楊蕙如的消費金額集中在去年十二月周年慶期間,超過一百萬元,金額在全年排名第卅名。
【2006/01/10 聯合報】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S2/3108098.shtml
中信銀:已觸及共謀詐欺
記者孫中英/台北報導
中國信託商銀昨晚表示,該行持卡人楊蕙如與親友間私下進行大額刷卡交易,藉以獲得高額信用卡紅利點數,再換取機票轉賣獲利,已觸及共謀詐欺行為,銀行將保留法律追訴權。
中信銀說,如果照楊蕙如自己說的刷卡內容,已經違反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六條第四項約定條款,即消費者不能用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去虛構不實的交易行為,來共謀詐欺,或用信用卡的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。
中信銀表示,因為楊蕙如違約,另根據定型化契約第廿一條,銀行可以降低客戶的額度或停止卡片使用。
中信銀表示,楊蕙如的做法已經損及個人信用,中信銀將對她保留法律追訴權。不過中信銀最不解的是,楊蕙如竟然自己張揚觸法「事證」,似乎完全不怕銀行要採取的法律行動。
一般人信用卡額度大概只有幾十萬元,中信銀指出,楊蕙如當初辦卡時,就主動向銀行表示要進行高額刷卡,願意開戶提供擔保金額,她隨後開戶存入六百萬元,中信銀因而開放她的信用額度,曾讓她刷到上千萬元。
後來中信銀發現楊蕙如的交易行為出現異常,一開始和她聯絡時,她都表示,是因為妹妹在國外讀書,所以一個月要刷卡上百萬元。
但中信銀發現,楊蕙如的刷卡行為,並非她所說的那麼簡單。該行已經多次道德規勸,也發出書面通知函,告知她不要再這樣做。
【2006/01/10 聯合報】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S2/3107950.shtml
法界:應不構成違法
綜合報導
楊姓持卡人運用電視購物禮券及刷卡紅利積點優惠來賺錢,到底有沒有違法?中國信託商銀昨(9)晚表示,該行楊姓持卡人與親友間私下進行大額刷卡交易,藉以獲得高額信用卡紅利點數,再換取機票轉賣獲利,已觸及共謀詐欺行為,銀行將保留法律追訴權。
不過,法界認為,民間商業行為,法律強調「私法自制、契約自由」的精神,只要雙方出於自願,未使用詐術,沒有違背契約內容,未逾越彼此合議認同的遊戲規則,就不違法。
台東地檢署檢察官馬培基說,私人交易最大的目的,本來就是以最少成本取得最大利潤,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利潤,就沒有任何法律問題。曾任民事法官的台東地檢署檢舉長宋國業也說,看情形楊蕙如不是「假消費、真刷卡」,沒有違法,除非中國信託銀行能舉證楊蕙如主觀上有詐欺,意圖不當得利。
中信銀表示,對銀行來說,一向鼓勵正常的刷卡消費行為,但這名楊姓持卡人的刷卡狀況,不但已違反當初和銀行簽訂的協約,還有虛構交易的不實行為,已經有觸法疑慮,不值得鼓勵。
中信銀表示,已經先進行多次的「道德規勸」,也發出書面通知函,告知客戶不要再這樣做。
中信銀表示,因為楊姓持卡人違約,另根據定型化契約第21條,銀行可以降低客戶的額度或停止卡片使用。(記者孫中英、羅紹平、陳嘉信、劉金清)
【2006/01/10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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